問:房地產開發(fā)企業(yè)使用一層商鋪做臨時售樓部和臨時辦公室,請問這些需要繳納房產稅嗎?繳納的房產價值怎么算?
答:根據(jù)描述,我們理解上述房開公司使用一層商鋪做臨時售樓處和臨時辦公室,符合財稅地字[1987]3號關于“房產”的定義,故應該繳納房產稅;由于屬于自用,故按房產從價計征(減除10-30%后的余值乘以1.2%)。
相關規(guī)定: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(yè)務問題的解釋與法規(guī)》(財稅地字[1987]3號)
關于“房產”的解釋,是指以房屋形態(tài)表現(xiàn)的財產。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(有墻或兩邊有柱),能夠遮風避雨,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、工作、學習、娛樂、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。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,如圍墻、煙囪、水塔、變電塔、油池油柜、酒窖菜窖、酒精池、糖蜜池、室外游泳池、玻璃暖房、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,不屬于房產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》第三條、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計算繳納。具體減除幅度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規(guī)定。
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(jù)的,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。
房產出租的,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(jù)。
第四條、房產稅的稅率,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,稅率的1.2%;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,稅率為1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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